比较美法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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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美法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论文.doc

  比较美法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论文 .. 论文关键词:行政赔偿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美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而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从可以引起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角度去比较,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的一些差异以及发展的趋势,也简单地给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修订提供一点意见。文章从立法模式具体内容和理论根据等方面来比较,介绍了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的区别。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 谈到这个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一直在范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比如“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概念可以在两个层次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行政赔偿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度,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第一个层次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这个法律概念的..,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立法及理论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层次意义上使用‘赔偿范围’这个概念。”还有不少学者对此还谈及行政赔偿主体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笔者主要谈第一个层次。因为第二个层面。大家都知道已经被众多学者谈到要扩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等内容,对这个趋势已经比较清楚,而笔者鉴于对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还存在不少学界争论,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在引起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之法国行政赔偿比较 下面将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美国再结合大陆法系的法国简单比较两国的行政赔偿概况。 首先,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来看,目前统观世界各国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其一为仅规定概括性条款,未加具体列举,日本国是这样;其二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比如法国;其三是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这可以在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中找到,我国也是这种体例。”“美国有1946年的《联邦侵权求偿法》,但法国却没有一个有关行政赔偿的法规。”法国首先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存的体制,而在法国行政法中,判例等非成文法占有首要的地位,行政赔偿制度由行政法院的判例,而不是由成文法确立和发展。至于原因笔者认为除了本身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之外,还不可剔除国家赂偿制度在法国的演进过程中对判例的依赖性。 第二,从两国行政赔偿范围得以确立和发展的沿革来看。西方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国家主权完全豁免时期、国家主权有限豁免时期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所有国家都否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例如当时美国的“国家免责”,即非经政府同意不得对政府起诉。这一原则既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自19世纪7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初步确立阶段。最初法国的国家赔偿是由普通法院受理的,但是这遭到了法国行政法院的坚决反对,并在1873年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的判例确立了行政侵权赔偿的基本思想。这个判例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对公务活动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创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先例,标志着行政赔偿制度的诞生。二战后,国家赔偿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世界各国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诸方面的改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抛弃主权绝对、国家免责观念,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20世纪40年代后,法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同逐步缩小,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确认的事项。法国成为国家赔偿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而美国作为以不成文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代表也开始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典。美国于1946年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经过1966年的修改,至今仍在适用。该法规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引起人民财产上的损害或人身上的伤亡,联邦政府应与私人一样,负有被提起诉讼并进行赔偿的责任。 第三,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行为方面来看。在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上,美国和法国都将此划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美国有一个案例,一个小男孩在公园玩耍。因为没有拦人的铁链,小男孩受了伤,法院认定政府负有赔偿责任。这让笔者想起我国的一个新闻报道,是说某乡村的一个河堤口,一小孩在岸边玩时,不小心落水身亡,父母将构建河堤的承办政府机关告上法庭,政府机关没有先例,而且与法无据不予赔偿。笔者认为这里主要的因素除了两国立法状况不同之外,关键是追究责任原则有所不同。比如法国是危险责任和过错原则结合,美国是逐渐确立这样的理念。而我国则是从违法原则来追究政府责任。其实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上并不排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只是该案表现出来的不作为没有明确的法律需要作为的依据,导致了违法原则在这里出现了漏洞。在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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