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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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论文.doc

  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论文 .freelilation),是一个“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其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德国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用“异化”来表达从本质向存在、从主体向客体的转化。他认为“绝对观念”,由于其固有的对立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会向自己的对立物转化,分裂出与其自身相对立并制约自己的外在力量。异化不同于事物的发展。发展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断进化的根本动力和基本方式,总体来看,事物发展是有益的;异化往往不是好事,它使世间之事物发生颠倒,事理发生扭曲,逻辑发生混乱,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损害人类福祉。所以,发展是事物的正常现象,而异化是事物发展的非正常现象,需要进行矫治,促使其回归到事物的本来面目。 资本多数决原则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究其原因,即有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也有多数决引入到公司制度中产生的“水土不服”所致。 民主制度的运行有效地突破了独裁体制的弊端,又因其与平等和自由相联,所以它成为古今中外仁人志士不泄追求的对象。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它平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其=,由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得到实施。这两个优点使多数决原则最符合达尔所提出的集体决策的评价标准,从而成为民主决策机制的首选。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同样存在着缺陷,如果民主绝对化了,其缺陷也同样会产生新的专断。总结起来,民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缺陷: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理念制衡的条件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第二,多数的意见未必正确;第三,由于每个选民的投票对结果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投票需要成本,一些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第四,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正因为民主本身的缺陷,“在英美两国,作为民主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一直作为‘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而存在”。这些民主自身的缺陷,在其应用到公司时同样存在,甚至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同质性问题、变动的多数问题等。以下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多数的暴政问题 波普尔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提出了四大悖论,其中之一即是“民主悖论”。即:如果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那么信奉民主制度的人是否应该服从这个独裁者的统治?如果“不服从”,那么因这位独裁者是多数人选举出来的,“不服从”即意味着违背多数人的意志,是不民主的;如果“服从”,那么就得接受独裁统治,而独裁统治有悖于多数统治原则,同样是不民主的。因此,根据这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不管选择服从还是不服从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独裁者,结果都会是陷入不民主的境地。所以,哈耶克指出,“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在绝对多数原则统治下,多数的任何意见都可以披上合法的和正义的外衣,可以恃无忌惮地侵吞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形成“多数的暴政”。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上个世纪就指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害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利益的多数在由大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占据主导地位。一切的政策都可以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多数派暴政问题不但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在实践中也一直被践行着。“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是数量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 在公司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单一股东的意志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尽管从其产生根源来看符合经济理性的原则,也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并为法律所承认,但在大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异质的情况下,控制股东极有可能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代价,造成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对抗,形成“控制股东的暴政”。由于我国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出现较晚,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在漫长的公司制发展中,通过相互的博弈历程找到各自恰当的位置和权义内涵,再加上以往商道理念和公司实务中不存在控股股东自我约束的传统,在1993年公司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国公司历史上曾出现无数的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哈慈股份、大庆联益、三九集团、万家乐、银广厦、琼民源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滥权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二、多数的正确性问题 即便不考虑“多数人暴政”问题,多数人的决定是否必定优于少数呢?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关于多数原则的最早表述,多数意见被认为具有优势地位从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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