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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人文主义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文.doc

  民事司法人文主义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文 ——从纠纷的实质解决出发 【内容提要】本文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切入点对人文司法价值进行诠释和论证,从而提出培养人文类型的法官、充实基层办案力量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建立程序上附带性解决纠纷机制、特案特办制度、改革审判质效考评办法等人文司法的建议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审判实践中,不尊重案件事实、机械式程序操作或违反法定程序裁判的案件并不鲜见,其效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这样的裁判无疑向社会和当事人传达了两个信息:法官各自为政,其本身对裁判的漠视和法官仅限于冷若冰霜的机械式程序操作、仅限于案件结案而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纠纷的最终解决。由此折射出的由于缺乏统一价值目标指引易导致“同案异判”和因缺乏人文关怀易导致程序操作中的机械主义、司法判断的草率意识问题也难免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对法官的人文素质的质疑!同时,也引发我们对司法人文主义价值的思考。 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主要思潮和理论。14世纪发源于意大利,然后流传其他国家。人文主义是早期资产阶级在反封建、反教会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现代“人文主义”作为一种复杂历史变迁学说和具有较大涵盖力的概念..,它的核心就是“人之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载的是人之为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确立与确认,强调的是给予人以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情怀:对人性的信任,对人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崇奉等。①而法律人文主义正是这种终极标准的延伸,法律的灵魂就是人文主义,其着眼点在于整体和谐有序,目的是保护人权,以人为本。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现代法律具有充溢着人文价值意蕴的、与人文精神发生高度关联的价值精神,法院和法官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应当潜心地挖掘和发现这些人文价值精神,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笔者认为,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首先,它是一种司法理念:对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个人的独立自治意思、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合意即契约等核心价值,尤其是对契约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实现社会公平,创设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肯定;其次,表现为一种职业素质:一种深深根植于法官内心世界的一种素养,一种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善良,一种能动司法、文明司法、热情服务的愿望、能力和本领;再次表现为一种规范、文明的行为:表现在对诉讼主体的个人现状和诉求关注的态度上、对案件审理程序操作行为措施上、对裁判结果权衡决定上、执行措施的实施上,都能充分体现出对诉讼主体的个人尊严和诉讼权利予以充分地尊重、保护和关怀;第四,它表现为一种制度安排和设施的设计:如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便民措施的落实、符合人性化的审判设施的设计等。总之,人文司法不仅体现在司法运作程序等许多环节,还体现在司法理念、制度构建、法律设施的设计等许多方面,它不应为某个时期的时髦标签和某个地区倡导型做法,而应是今后司法中必须长期恪守司法制度型的理念。 本文囿于水平及篇幅限制,仅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和感受、运用实证的方法来阐述在民事司法的 “纠纷的实质解决” 过程应当如何实现司法人文价值的问题。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中非人文化现象及原因剖析。 实践中,民事纠纷有效解决,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设定,对当事人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得到了救济和填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效果不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程度也不同,民事纠纷的解决效果表现为多种:有纠纷的形式解决和实质性解决;有纠纷的阶段性或部分解决和纠纷的全部、彻底解决;有纠纷解决的不能和纠纷的实际解决;有纠纷解决的正当和纠纷的解决不公等。不正当地解决纠纷,不仅不能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反而使其权利经由诉讼侵害而“雪上加霜”。实践中,纠纷不正当解决的表现形式: 1、直接不关注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1)不去触及案件的实质问题,例如合伙纠纷案件,对当事人之间帐务不清的实质问题,法官需向当事人依法行使释明权时不作释明或不当释明,而是轻率地驳回起诉;(2)流于机械式的程序操作,程序走完了事,导致案结事不了,本文所引用的案件就是范例。(3)违反程序,肆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例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变更当事人,法官不以实际纠纷解决为目的,拒绝给予变更;在当事人被告依法提出反诉时,不予反诉合并处理,人为割裂案件的审理。 2、虽然关注实质纠纷的解决,但解决问题流于形式。例如有的法官在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的同时又驳回了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的请求,使得承包人既享有优先承包权,却又无法以“同等条件”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再次起诉,也将会被视为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优先承包权实际上形同虚设,使纠纷得不到实质解决。 3、设置法外程序障碍,影响实质纠纷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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