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收费考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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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收费考论文 作者在写作中得到同行真诚的帮助,在此谨表谢意:中国政法大学讲师齐红女士搜集和整理了大量资料,使本文得以在短期内完成。历史学家田涛先生惠允借阅他珍藏的历史文献,本文有关清末法律移植的见解亦得益于田先生的指点。经福特基金会的张乐伦女士介绍,AlanLepp先生提供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讼费资料,他的选择视角对作者启发多多。与往常一样,谢怀栻老师的知识、经验和睿智总是使那些令人一筹莫展的难题迎刃而解。 除非脚注中另外注明出处,本文引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案例.freelericanBarAssociation,LegalEducationandProfessionalDevelopment——AnEducationalContinuum(1992),p.3.),律师计时收费高达每小时500美元、胜诉酬金高达上千万美元已经是屡见不鲜。联邦政府补贴诉讼固然有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意义,但是诉讼最大的受益人似乎不是当事人,而是律师。 中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聘用律师之外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注:《民事诉讼法》(1991),第58条。),故诉讼代理不是律师垄断的业务,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较小,律师费在全部诉讼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低。1996年,中国84%以上的民事案件没有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注:在中国,“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海事案件”是分别统计的。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和二审案件共为4858291件(《中国法律年鉴:1997》,第1056—1057页);同一时期,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为77万件(参见《改革、开拓、前进》,《中国律师》1998年第1期),因此,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不超过全部案件的16%。)。律师较少加入民事诉讼的另一个原因是,人们缺乏对律师的信任。律师贿赂法官、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是如此普遍,以至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律师的主要作用只是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充当输送贿赂的“中间人”,律师加入诉讼是否仅仅意味着贿赂成本的增加(注:《“走向权利的时代”讨论会纪要》,《中国书评》1995年冬季卷。)?国外的一些中国问题专家也注意到:正在兴起的中国律师业陷入了严重的道德危机,行贿、欺诈当事人和合伙人、围绕特许权(如: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而展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界的声誉(注:ALford(安守廉),TasselledLoafersandBarefootLaicDevelopment:1960—1995(1997).)。可见,声称法律移植(特别是体系化的法律移植)能够产生正面效应的说法,是一个经过100多年实验还没有被证实的假设。 清末法律移植之后,中国法学始终围绕着引进、临摹、诠释和传播原地踏步,缺乏吸纳、批判和改良外来法律所必不可少的创造性思维,故本世纪初最早进入中国的法律、法学和方法始终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某规则所以如此,因为它来自大陆法系,中国属大陆法系,故不得不如此。”这成了中国法律界的一个口头禅,它可以用来放弃思考、阻断讨论和漫不经心地回答一切质疑。实际上,中国法律界一直满足于“中国是大陆法系”的万能解释,而不再费心思考:中国真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真的可以作为一种传统而移植到中国?真的存在一个恒定的、一元化的大陆法系?美国法学家弗兰克(JeromeFrank)在本世纪30年代说过这样的话:法律能否从幼稚到成熟,取决于法学家能够摆脱教条而产生丰富的想像力,就此而言,美国只有霍尔姆斯大法官一人是已经“成年”的法学家(注:转引自RichardPolenberg,TheinCardozo(1997),p.159。)。当中国成为法律继受国家之后,法学从幼稚到成熟的途径就更加艰难,语言本身构成了接近第一手理论、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的障碍,更不用说产生创造性思维了。我想,只有当中国法律界摆脱对大陆法系类似“恋母情结”的依赖之后,中国自己的经验、智慧和创造精神才能进入法律。 (二)讼费征收和法律的虚设与增生 弗里德曼教授认为:法律由文本到制度运行的过程,犹如水流经过布满洞眼的浇花水管,漏水本身是一种平衡(注:弗里得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105页。)。 然而在中国,比“漏水”更能说明法律文本和制度运行之差异的事实来自两个极端:法律的虚设和增生。山西运城地区的“渗灌池”是一个可以用来说明法律虚设的例子:90年代,当地政府命令农民建造“渗灌池”——一种可以代替浇灌的技术,像民法一样,这也是一门来自德国的学问。农民明白当地的降水量、土质都不适宜运用“渗灌池”,但是他们又不敢违抗政府的命令,于是就用最低成本在田间构建了一些供官员参观的水池:没有用水泥封闭池底,没有敷设地下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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