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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问论视野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第9卷第 2期 JournalofUniv南ers华ity大of学So学u报thC(h社in会a(科Soc学ia版lS)cienceEdition) V01.9No.2
2O08年 4月 Apt.2O08
法律时问论视野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连 洁,陈乃新①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lool8)
[摘 要]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理论仅从空间的角度对法的调整对象
进行划分,具有局限性。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法律可以分为传统法和现代法,由此可对法的调整对象重新划分。经济法属于
一 种现代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 时间论; 经济法; 现代法;调整对象; 增量利益关系
[中图分类号] 13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一Or755(20o8)02一(1061—03
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这是得到普遍认同的。但 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这种关系具
在法学界仍然存在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质疑,原因一方面是由 体是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于传统民法、行政法学家对经济法的误解 ,总认为经济法是 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o4[1
在与 自己 “抢地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经济法学 自身确实仍 其三,“国家干预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
未形成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学与经济法 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微观经济调
规学混同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诚如民法学家佟柔先生在 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
上世纪八十年代所言:“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 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
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指出在我国 系。[]
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 其四,“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
知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 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
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
二十年过去了,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的论战仍 总结以上几种学说可以发现,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
未得出定论。 对象的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普遍承认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区别仅在于这种社会关系中
一 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困境
国家针对经济所采取的手段不同,如 “协调”、“管理”、“干
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通说认为 “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 预”、“调节”等。
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2也就是说每个独立的 那么,根据大陆法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公法
部门法,必定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 (i118publicum)和私法(iU8p~ivatum)论的标准,“规定国家公务
不能成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这便是常说的 “调整对象说”。 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中形成比较权威的代 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管理家庭、婚
表学说主要有四种。 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L7经济法的调整
其一,“国家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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