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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
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自2013年3月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
变化的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第一节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决议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
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的相关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
5-3-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
票的种类和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费用的
分摊、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等《管理办法》、《公
开发售股份规定》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表决
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授权事项,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确定和调整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新股发行与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方案、本次发行承销
费用的分摊原则等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金额作适
当的调整;
3、审阅、修订及签署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文
件(包括出具相关承诺)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4、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
有关条款、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5、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6、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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