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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前 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以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十一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呢?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同时应注意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大型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指定的管理规定。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事故罪要件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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