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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税率 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资源条件好的税率高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低些,以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拉开了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序幕。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也即从价计征方式。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9月21日,温家宝曾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本次修改条例后,目前在西部12省份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将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方式,将扩展到全国范围,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城镇土地一直实行无偿使用制度。由于使用土地不支付任何经济代价,出现了企业单位对土地“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的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同时,由于城镇工商企业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利润水平差异,使企业不能真正在平等的经济条件下开展竞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税收杠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限制不合理使用或浪费城镇土地资源,对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强化城镇土地管理以及完善地方税制体系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1)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其课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课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定幅度差别税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税法所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一切单位和个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所有用于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耕地,都属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列入征税范围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具体包括:(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菜地。 (3)园地。(4)鱼塘。(5)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6)其他农用土地。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即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多少划分四类地区,分别按占用耕地的平方米规定有幅度的税额。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3.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与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适用的单位税额乘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9月,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其进行了修改,如扩大征收范围、修改计税依据、调整税率等。房产税对于调节房产所有人和承典人的收入水平,积累建设资金,搞好城镇房屋的开发建设,控制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促使合理使用分配房产,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益以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作用。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者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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