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87号文摘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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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3P54p103 (一)安全生产的工作原则是: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生产安全隐患 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 晋建质字[2011]464号 生产安全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 能够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三要素成因理论(安全用电问题) 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电工: 1、技术不熟练, 2、工作责任心差, 3、违反操作规程, 4、不坚持安全用电原则、迁就领导意图。 二、操作设备工人: 1、对电气设备技术性能一知半解操作技术技能 差,缺少安全防卫能力, 2、工作责任心差,对设备的操作、维护、搬运、 保管中粗放野蛮, 3、违反操作规程,盲目蛮干(盲目是蛮干的基 础,蛮干是盲目的表现)。 管理上的缺陷: 法人代表、安全领导、专职安全员 缺陷主要表现在: 1、经济效益第一(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2、不重视教育培训:技能培训走过场、三言两语; 3、盲目指挥生产、缺乏用电技术知识; 4、违反规章制度、存在侥幸心理; 5、使用假冒违劣和报废的材料和设备。 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表现为:漏电、短路、祼露、跨步电压、电弧、雷击、静电等。后果:人身触电、电气设备损坏、电气火灾、爆炸。 漏电:电气设备绝缘防护措施长期过载,环境恶劣、造成绝缘老化而漏电:破损的导线、电灯支架漏电、电焊把钳漏电、电动机外壳漏电。 短路:绝缘层严重的老化、严重过载,机械挤压、造成了绝缘被穿或损坏而短路。使之:烧毁设备、人体触电、引起火灾爆炸。 内部导线祼露: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时,误触带电祼露导体而触电。 外部綫路祼露:施工现场内部线路必须用绝缘导线架设 ,但外电线路多是高压祼露线路。施工时误触外线、或钢筋钢管误碰高压线、吊臂误碰高压线。 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 晋建质字[2011]464号 第6条: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 《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晋建质字[2011]464号3p55: 第32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4)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多处不到位的; 生产安全隐患 5)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 6)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7)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及整体提升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8)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 生产安全隐患 9)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0)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项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 11)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达安全距离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1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的; 13)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态或禁止使用的产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第三条(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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