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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构架图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规范管理,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定义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分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
结合我分公司实际,具体指:废矿物油(液态润滑油)、废油漆桶和医疗垃圾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的与煤炭开采、洗选、销售活动相关的废物。
3、职责和分工
(1)、各队组负责本部门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转移的具体操作和记录,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量和转移量报送到环保科。配合环保科进行危险废物应急事故演练。
(2)、库管科负责本矿各部门移交危险废物的回收储存管理,并建立回收台账。配合环保科进行危险废物应急事故演练。
(3)、供应科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实施,与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建立处置台账。配合环保科进行危险废物应急事故演练。
(4)、职工医院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
(5)、环保科负责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储存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a、在每年3月5日前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
b、处置前按要求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请,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归档、保存等工作。
c、环保科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危险废物存贮地点的相关规定
(1)、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2)、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应急防护设备、工具,并有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材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废油脂放在油桶内,加盖保存。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装载液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的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6)、贮存设施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7)、贮存设施应设计堵截泄露的裙脚,地面与裙脚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痕。
(8)、贮存场所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具备防雨、防渗、防扩散等功能。
(9)、危险废物贮存期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在每年年初向环保科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量、利用量、处置量等有关信息和资料,并申报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部门出库领用数量、回收利用数量、转移数量台账。
(3)、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4)、井下队组禁止向作业现场的老空区、联络巷、填矸巷道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地面队组禁止直接向煤堆、炉渣堆等处倾倒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存放和转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6)、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库管科的专门存贮场所,且年度转移的废油脂不得少于同期出库使用油脂总量的30%(不含消耗类油脂),不按照规定转移或转移数量不足30%的,处罚部门责任人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7)、环保科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8)、环保科每年年初汇总上年度危险废物的转移量、处置量及利用量,编制上年度危险废物工作总结,拟定本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计划,提交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按照拟定的年度计划,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a、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处置工作。
b、如实填写联单中的产生单位项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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