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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背景下“假按揭”案件之判定与处理
作者:江河?长期以来, 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为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按揭作为一种信用消费形式,对刺激住房消费、加速房地产业资金回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按照国际惯例,按揭贷款受政策、信用、市场、法律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会产生一定风险,这样的风险一般在业务发展的10年左右开始显现,目前我国银行按揭贷款的发展正处在这个时期。同时,就我国按揭业务现状而言,因该业务起步较晚,国内银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加上按揭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在按揭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假按揭”现象开始显现。近十年来,“假按揭”现象的反复出现,已成为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中最大的风险源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部分法院又开始陆续出现涉及“假按揭”案件,应引起司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因此识别与防范“假按揭”的发生,已成为规范房地产金融业发展,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文重在探讨“假按揭”中各方的利益和风险,并提出正确的民事法律适用,目的是能够使按揭市场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背景分析:“假按揭”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凸显 以1998年—2008年为限,简要展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并发现“假按揭”现象凸显的时期。 自1998年7月起,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个人购房市场由此打开,房地产市场发展呈上升趋势。2003年,受SARS事件影响,房地产市场受到冲击。在此低迷时期,“假按揭”事件开始凸现,爆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的“广地花园”涉及“假按揭”案件,涉及的金额可能超过2亿元。2003年下半年,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促进房市发展。2007年底,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区分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提高“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按揭利率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出现回落,房价开始下跌。同时,新一轮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开始衰退,房市再次受到影响。就在2007年底至2008年间,“假按揭”现象再次出现,北京爆出“京城最大骗贷案”,涉案金额达7.5亿元。2009年1—3月,据国家统计局和发改委公布的数据,个人按揭贷款984亿元,增长13.2%。有业内专家分析,其中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了“假按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表示,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明显增多(1)。由此可见,“假按揭”现象往往出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阻力的情况下。房市低迷时,开发商通过“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促成了市场虚假繁荣的假象,利于房价的攀升。 2010年可谓是我国最严厉的房价调控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十一条”与“国十条”以调控房价。2011年2月,全国100个城市住宅的平均价格为8686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48%,80%以上的城市房价上涨幅度很小,房价呈现高位持平状态,全国楼市成交量全线下跌,目前全国的房价正处于一系列调控政策下的消化阶段(2)。当前,部分法院又开始出现了一些房产公司炮制的“假按揭”案件,由此可以预测,房地产市场在面临巨大阻力的背景下,“假按揭”现象随时有抬头的可能。为此,本文将集中讨论如何妥善处理“假按揭”民事案件,达到抑制“假按揭”的目的。 二、案件回放:“假按揭”案件的特点及识别 按揭购房是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融资购房行为,其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三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物的担保关系;四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这四种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为核心,借贷法律关系为实现的条件,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借贷法律关系。 (一)“假按揭”案例 原告杰渝公司与被告(系杰渝公司员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沙坪坝区石小路的房屋。同时,原告作为保证人,被告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款项。实际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亦未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由原告以被告名义偿还。尔后,被告从原告处辞职,原告希望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并要求被告配合到房交所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该类案件即为“假按揭”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假按揭”中的合同效力。 (二)“假按揭”案件特点及识别 形成“假按揭”的原因在于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缓滞,项目面临崩盘危险,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开发商损失惨重。为避免倒闭,开发商想方设法寻求“出路”,其中“假按揭”就是常用的手法之一。 “假按揭”与按揭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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