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专家组裁决讲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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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HK-1000288 投诉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被投诉人 : linjian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其英文地址為 4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 P.O. Box 847, Grand Cayman, Cayman. 投诉人在本 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香港霍金路伟律师行,其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 88 号 太古广场一期 11 楼。 被投诉人: linjian, 电邮是 zpq689@163.com,联絡地址不詳。 本案之争议域名为 ,由被投诉人通过域名註冊服务机 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总辦事處)注册, 地址为: 北京市东城区 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廈 3 層。 2. 案件程序 2010 年 4 月 28 日,投诉人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 、 1999 年 10 月 24 日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解决政策】) 、 ICANN 董事会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 【议事规则】) 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 充规则》 ( 【补充规则】)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提出的投 Page 1 诉申请书。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裁決。及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 港秘书处亦於 2010 年 5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授权代理人确认收到投诉 人的投诉书及所需相关之行政费用。 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当天(即 2010 年 5 月 4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秘书处向域名註冊机构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北京万网志 成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请求对方协助确认上述之爭议域名是否经其註冊,並 提供爭议域名註冊人的有关资料。註冊机构随即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 港秘书处作出有关确认。根据资料显示,该爭议域名的持有人註冊单位名称 是 linjian,並且有关之爭议域名注册协议是使用中文。 及后,於 2010 年 5 月 6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及其 代理人发出修正投诉书缺陷通知,並於 2010 年 5 月 11 日收到投诉人代理的 修正后中文版投诉书。 2010 年 5 月 13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 件,根据【议事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於二十天內提 交答辩。 2010 年 6 月 3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缺席 审理通知,确认该中心在规定限期內沒有收到被投诉人针对上述域名爭议案 提交答辩。並且表明将会指定专家缺席审理本案,並予以裁決。 2010 年 6 月 7 日,候选专家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要求,表明 同意接受指定,並保証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10 年 6 月 9 日,亚洲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该中心确认已指 定钟建康先生 (Mr. Kenneth Chung)作为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亚洲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亦巳将案件移交专家组,並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专家 组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或之前,就本域名爭议案件作出裁決。 3.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投诉人于 1999 年在中国杭州成立,通过其多家子公司(“Alibaba 集团”) 经营业务,发展电子商贸公司。集团总部设于中国杭州,通过其子公司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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