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本科生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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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第一章、早期国家的形成与法的出现 第一节、传说时代与早期国家:夏、商 一、地理环境与早期人类 二、传说时代与早期国家 (一)、传说时代 (二)、夏 (三)、商 第二节、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 一、法起源于兵 法起源于兵也就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刑起于兵,就是说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即指最重的刑罚就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刑出于兵,兵刑同制,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的一身二任。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等,原来都是军职。最后,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中最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法起源于礼 礼源于祭祀本是一种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使用礼器表达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进而人们这种典礼仪式也称为礼。 既然是祭祀礼仪活动,必然有一定的仪式规则。起初,这种仪式规则只是一种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诚自觉遵守的。但统治,将这种仪式规则加以改造,并赋予其强制力,夏有乱政,做禹刑是夏代的刑法 其政治法律思想也具有的天罚、神判。商代“受命于天”“天”“天命”人格化“帝”或“上帝”,商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是“倡天命祖命”“倡天命”就是遵从天的旨意,“倡祖命”是遵从祖宗的教诲及遗制,实际上是商王按照对天意的理解发布命令、制定法律。商代的主要包括军法命令的誓、政治文告的诰、训令臣民的训周公《左传》西周的封建等级分为十等,王、公、大夫、士属于统治阶级,都是贵族,他们都是各个等级的君主,自己的臣民。在十等中,皂以下的六个等级,属于被统治阶级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礼与刑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方面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圜土之制“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王位的继承继承。新的社会身分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我国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在子产铸刑书23年后,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将成文法公布。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曾“私造”一部“刑书”,书写于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 二、各国变法 (一)李悝变法 (二)吴起变法 (三)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制订秦律。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3.废除世袭特权,确立集权法制。4.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4.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由刑到法的转变,反映新旧两种法律制度转换这一转换过程基本完成。缘法而治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要实行任法而治,必须百姓知法守法,主张要布法于众再度出任丞相 (一)、皇帝 在战国时期,各国通过变法运动,已经逐渐确立了君主集权的官僚体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不仅沿用了这种政治形态,而且还有进一步的创新。秦和两汉王朝的朝廷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被称为“三公”。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是为“九卿”。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主要是在形成于武帝时期,可被统称为“中朝官”。第四类是在宫中服务的官员,可统称为“宫官”。这四类官员构成了庞大的朝官队伍,皇帝则是这支队伍的总首领。 (二)、三公 (三)、诸卿 (四)、中朝官 (五)、宫官 (六)、地方制度 (七)、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设官 (八)、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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