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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BGYA070305 第 2 版 签发:吴 健
票据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保障济南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票据结算业务,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文件适用于公司
2职责分工
2.1财务部是公司票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票据签发、接受、保管、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票据行为,同时对公司的票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2票据的申请人、批准人、签发人和使用人应对票据的使用、保管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3文件内容
3.1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3.1.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1.1.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1.1.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1.2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1.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 .2票据管理原则
3.2.1使用票据进行结算要按规定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3.2.2票据是重要的结算凭证,应妥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3.2.3签发票据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2.4签发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故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必须记载下列事项: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到期日期,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3.2.5票据贴现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3.2.5.1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按照股份公司下发的《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现金平台管理的通知》(2006年第100号)和《关于加强融资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第18号)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现金平台管理的通知》(2006年第100号)中规定:“由客户承担资金成本的买方付息贴现业务首发报批,以后逐月报备”。
3.2.5.2非买方付息的票据贴现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进行。
a股份公司整体存在融资需求。
b本单位为资金平台占用单位。
c外部融资成本低于股份公司现行新增融资成本。
3.2.5.3非买方付息的票据贴现必须逐笔宝钢国际审批,并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
3.3票据使用的管理
3.3.1支票
3.3.1.1所有需对外签发支票的业务均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签发,签发支票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签发的用于结算的支票为不得转让的转账支票,财务部门还需在支票背面第二栏背书人中标注“不得转让”字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不允许折叠。支票的有效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3.3.1.2在购买支票时,应校对支票规定区域打印的有关磁性编号(支票号码、地区银行交换号、银行账号)是否与存款账户一致。
3.3.1.3对外结算需用支票时,应由支票使用人在付款申请单中写明收款人名称、帐号等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对填列完整的付款申请单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发转账支票。支票使用人必须按支票所列情况办理手续,并在支付支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如遇月末,应在关账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办完核销手续。
3.3.1.4借用支票金额不能确定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及公司领导签字特批。财务人员在签发金额不能确定的支票时,必须填明除金额外的其余事项,并在小写金额位用“¥”作出限额标记。原则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划付,不再采用支票结算,如确需使用,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3.3.1.5票据申请人在将支票交给客户时,必须要和客户进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要求客户签收,以备日后查询。如日后发生纠纷,因未取得签收凭据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票据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银行本票
3.3.2.1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3.2.2由于银行本票在某些方面可替代现金使用,因此在非紧急情况下,一律不得使用银行本票。除财务部门在本单位名下各银行账户间(即银行账户名称一致的情况下)的调剂银行头寸之用外,其他情况下如确需使用,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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