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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since魏晋).docx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魏明帝时作《新律》十八篇《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将“八议”正式列入法典删《厩律》,分《囚律》律令相别:刑法与行政法分开八议: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魏五刑:死、髡、完、作、赎,另有罚金、杂抵罪晋律晋武帝颁布,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率》,丰富刑律总则的内容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规定较为宽简确立“准五服治罪”制度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五刑:死、髡、疏、杂抵罪、罚金死刑有三:枭首、腰斩、弃市。髡刑有四:髡钳五岁刑、笞二百,及四、三、二岁刑。赎刑五种:赎死缴金二斤,赎五、四、三、二岁刑依次缴金一斤十二两、一斤八两、一斤四两、一斤。杂抵罪、罚金也各有五等。准五服治罪:处理亲属间相互侵犯、家庭伦理关系的制度。五服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服治等级越高的,尊犯卑处罚越轻,卑犯尊处罚越重。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北魏律北魏颁布第一次将“官当”列入法典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科条简要,成为隋唐蓝本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危害封建专制统治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叛、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及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重罪十条不适用“八议”五刑:杖、鞭、徒、流、死。为隋唐以后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隋开皇律隋文帝颁行特点:条目简明。共十二篇,删除了《北齐律》死罪、流罪、徙、杖中的一千多条,仅余五百多条。刑法较为宽缓。确立了封建社会新的五刑制度,废除鞭刑、宫刑、枭首、裂刑等残酷刑罚,死刑只有绞、斩两种,缩短流刑和徒刑年限。特权法进一步发展。承袭了“八议”、“上请”、“官当”、“听赎”制度,由创设了“例减”、“以官当流”等制度。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的规定,确立“十恶”罪。“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五刑:笞、杖、徒、流、死。其中死仅斩、绞两种。隋文帝评价:“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唐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是律的重要补充。律: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令:封建皇帝针对特定事项、临时颁布的各项命令。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格: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敕条上升为普遍性与经常性的法律,也是“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式: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唐代编定的是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使用的法律规范。其中“格”的含义有别于前代,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唐六典唐代重要的行政法典。遵循“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制定,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实现了行政法与刑律、礼制的分离。正文: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面。注文: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行政法典。统类大中刑律唐代的法律汇编。将律文分门,格、敕附于律文之后,便于检索。其体例为《宋刑统》所效仿。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年修订《贞观律》,颁布《永徽律》12章502条。其后由长孙无忌等人完成疏议,是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于永徽四年将律疏合编颁行,称为《永徽疏议》,开元年间对《永徽疏议》进行刊定,其后,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定名为《唐律疏议》。《名例律》:总则,规定罪名和刑法。包括五刑、十恶、特权法制度、刑罚使用原则。《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关津要塞安全等内容。《职制律》:规定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的内容,以区分官吏职责、惩办官吏不法为重点。《户婚律》:规定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徭役、婚姻家庭的内容,以保证财政收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重点。《厩库律》:规定关于牲畜与仓库管理的内容,以维护官有资产不受侵害为宗旨。《擅兴律》:规定关于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皇帝控制军队为重点。《贼盗律》:规定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内容。《斗讼律》:规定因斗殴引起诉讼的内容,注重区分斗杀与故杀等罪的界限,以身份实行同罪异罚。《诈伪律》:规定关于诈骗与伪造的内容,以维护皇帝玉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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