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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人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乐人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 5 个保单年度,重大
疾病保险金额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即第 1 至第 5 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 6 至第 10 个保单年度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第 11至第 15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的 120%,以此类推。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确诊日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后,本项责任及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并无需交纳重大疾病确诊日
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
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重
大疾病保险金外,对于特定疾病确诊前 3 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
间所发生的与特定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
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剩余部分(含比例自付、自费和乙类先行垫付费用),
按 8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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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 7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为限,当特定疾病医
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3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
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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