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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社会学观点审视法律职业
·主题研讨· 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以法律社会学观点审视法律职业
编者按:法律社会学是一门边缘学科,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问题,对于深化法学理论研究,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发表
四篇论文,以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对法官、律师、调解人等法律职业者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责任
和作用,以及设置审判委员会的利弊作了具体阐述和实证分析,以供参考。
司法实践中平衡术的动力与行动逻辑
———对行政诉讼从法社会学视角所作的一种研究
李瑜青 邓 玮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上海 )
, 200237
摘要:法学的研究不能仅关注制度的层面,更要关注制度层面下人这个主体的行动,去发现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的实现过程。用法社会学的理论来解读当代中国行政诉讼中法律人的活
动,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在中国,虽然行政权力总还在自身场域具有强大的作用力,但由于法
律场域的扩大和影响力的增强,起支配地位的并非只是行政权力规则,法律规则与司法运作的
内在逻辑同样开始发生作用,并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行政权力可能行动的范围。因此,为了维护
法律场域的存在与正当性,达到一种中立性与普适性的符号化效果,法官就必须在行政权力规
则与法律规则的双重逻辑之间,在情、理、法、势之间做出某种妥协与平衡。
关键词:法律场域;行动逻辑;审判;平衡术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DF0-052 A 1005-9512200806-0015-05
法治从来不是抽象的,它所具有的在制度层面的建设是活生生的人在行动,法治的实现的
丰富过程中,平衡人们的利益关系是重要方面。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最能说明这方面问题。中国
是一个行政权力有着很强影响和作用的国家,但随着法律场域的扩大和影响力的增强,这个方
面正在发生变化。本文试图探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在行政权力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双
重逻辑之间,在情、理、法、势之间做出某种妥协与平衡,并分析其行动逻辑所包含的文化内容。
本文的研究集中于行政法中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及法官的关系上。
一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平衡术运用的动力是我们首先要加以分析的。这种平衡的
作者简介: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玮,集美大学法律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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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既有着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基础的作用,也是法官职业上的特殊要求使然。
1 2
笔者认为,平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浓厚的基础,也是中国人社会行动的价值取向。这
当然对法官的司法实践有影响。中国人历来讲究五行相顺、阴阳平衡,谓之为“道”,我们经常所
说的和谐,其内在之意即为平衡。平衡体现在诸多领域,如书法、中医、饮食、社会关系等等之中,
从人与自然的平衡、人与人的平衡到人与社会的平衡,万事万物莫不在于平衡。在中国社会中,
当我们形容一个人善于处理工作关系或人际关系的时候大都说他会搞平衡、擅长协调,什么兼
顾、左右逢源等等。因此,平衡是一种受到尊重并推崇的行动艺术。
但对行政庭法官来说,这种平衡还有职业上的特殊要求。这是因为行政庭法官的行动框架
是在外部的双重压力与自身内在动力的平衡中发生的,他们既要对上(行政权力),又要对下(人
民群众);既要承受科层压力,又要对法律负责。因此,与按形式主义法学的想象法官是作为终极
裁判者的角色不同,在中国,社会法官实际承担着一种压力型体制下协调角色的平衡功能。
比如,从法院科层管理的角度来说,现在许多基层法院都已经对法官实行了数字化管理,每
年法官都有一定的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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