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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关于洁澳思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217-广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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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关于洁澳思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217-广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755 传真(Fax.):86-755 网址(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7]第001号 致: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 达”)接受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肖剑律师、张婷婷律师 (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 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7年1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了《东莞洁澳思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2017年2月15日上午9: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雷欣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19,05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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