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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公司”)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前十二个
月内资产购买、出售的情况如下:
一、转让出售联腾科技10%股权
1、情况说明
2015年12月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腾科技”)部分股权的议案》,
公司将其持有的联腾科技1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斯坦梦卫星传播有限公司,转让
价格为250万元整。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联腾科技的股份比例从51%下降
至41% ,联腾科技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于2013年7月投资收购联腾科技
51%的股权,以期进一步完善公司在LED产业链上的布局,快速进入LED产品应
用终端领域。但鉴于联腾科技2014年、2015年业绩表现不佳,经公司管理层审慎
研究,为了联腾科技股权的多元化,加快联腾科技经营机制转变,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决定转让其所持有联腾科技10%的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本次转让股权收回投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该次资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与本次重组行为不
存在联系。
二、收购宇翔化工20%股权
1、情况说明
2016年3月31 日,科恒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外投资的议案》,科恒股份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共1.08亿元收购江苏宇翔化工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翔化工”)20%股权。宇翔化工在国内医药中间体领域
有重要地位,鉴于公司主营业务稀土发光材料受多种因素影响业绩持续下滑,公
司一直在寻求业务拓展,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公司在医
药中间体领域以及未来在大健康领域的业务布局。
2、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该次资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与本次重组行为不
存在联系。
三、出资102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萤科新材料,占注册资本51%
1、情况说明
2016年4月7日,科恒股份与自然人支波、周炯签订了《关于设立合资成立公
司协议书》,拟成立杭州萤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科新材料”),其
主营业务系LED荧光粉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公
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02万元,占萤科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1%。本次交易前,
公司LED荧光粉业务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通过本次交易,能够充分发挥合作各
方的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公司LED荧光粉业务向华东地区延伸,对公司业务发展
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使用资金为自用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
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经营管理层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该次资产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与本次重组行为不
存在联系。
四、增资浩能科技5,000万元,增资后持有浩能科技10%股权
1、情况说明
2016年4月11日,科恒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科恒股份使用超募资金共5,000万元对深圳
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浩能科技”)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科恒
股份持有浩能科技10%的股权。该次交易系本次重组前科恒股份与浩能科技的第
一步股权合作,其目的在于若浩能科技未来寻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享有优
先收购权与排他权,同时,浩能科技在获得本次增资款项后,有利于补充流动资
金,提升产品交付能力,把握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机遇,带动营业收入的增长,
有利于公司利润水平的提高。
2、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该次增资标的与
本次重组标的一致,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为45,000万元,与本次重组前对浩能增
资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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