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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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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2 哈电01 债券代码:122236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哈尔滨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哈尔滨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 电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中信 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 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 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 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 过40亿元(含4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首 期发行规模30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2013年3月11 日至2013年3月13 日,公司成功发行人 民币30亿元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2013 年3 月13 日,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完成发行,债券简称为“12 哈电01 ”,债券代码为 “122236”,发行及存续规 模30 亿元,票面利率4.90% ,期限5 年,由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 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 “12 哈电01 ”信用等级均 为AAA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中信证券。 三、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2007年4月,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 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工程中心”)与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公司”)签订了《1500KW定桨变速恒频永磁风力发 电机组采购合同》,由哈电工程中心提供10台1.5MW风电机组,合同总额人民币 6,900万元,2007年11月,变更机组型式调整合同总额为人民币7,484万元。2010 年6月8 日,汉维公司、哈电工程中心、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庆瑞好”)和大庆龙江风电有限公司签署四方协议,四方同意汉维公司将合 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大庆瑞好。 由于哈电工程中心提供的风电机组未能经用户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3年 10月8 日,大庆瑞好向大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庆仲裁委”)提交仲裁申 请,向哈电工程中心索赔人民币1.92亿元。大庆仲裁委于2016年3月17 日开始审 理。 2016年10月24 日,大庆仲裁委下达(2016 )庆仲裁字第127号裁决,裁定哈 电工程中心赔偿大庆瑞好人民币1.248亿元。哈电工程中心于2016年10月27 日向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大庆仲裁委(2016 )庆仲裁字第127号裁决的诉讼。 2017年3月7 日,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哈电工程中心与大庆瑞 好自愿达成和解,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 )黑06 民特84号民事调解书 (以下简称“调解书”),发行人于2017年3月8 日收到调解书,调解书及调节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不再履行大庆仲裁委下达(2016 )庆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 2 、哈电工程中心给付因解除《1500KW定桨变速恒频永磁风力发电机组采 购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货款本金及利息、各种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此款于2017年3月17 日前给付人民币1,200万元,剩余人民币4,800万元于2017年4 月17 日前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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