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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图表)概要
第七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含义: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一
般
原
则 1、不同种类的物权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间的优先顺序。
例外: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2、两个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一个物上。 e.g.所有权 3、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力成立。
e.g.担保物权 具体情况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同时并存在一物之上,例外: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一般难以并存在一物之上,但地役权有时可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 3、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并存在一物之上,例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是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物权对于债权的
不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券并存时,无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法律特殊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e.g.别处权,取回权。 物上请求权 性质 请求权-可以使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 物权的效用-物权人又排除妨害请求权。 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派生与物权,其发生、移转与消灭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行使 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权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适用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诉讼的方式—适用: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起诉;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请求法院裁判。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支配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者可以并存)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1、宗旨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权:消除损害,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2、产生要件不同 物权请求权:必须实际上受到损害。 损害赔偿权:必须是实际上受到损害。
(一)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则
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变现出来。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公信原则 1、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其为权利人;动产的推定为该东昌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反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能够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 善
意
取
得 成立要件:①取得对象:动产或不动产;②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 法律效果:受让人依法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物权的变动
(二)
物
权
的
公
示 交
付 1、动产原则上以交付要件主义,例外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船舶、飞机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2、交付的形式 ①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②
观
念
交
付 A、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是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C、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现实交付。 D、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登
记
1、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g.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必登记)。 2、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3、登记机构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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