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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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概要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 (债权) 2)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得支配债务人行为 权利客体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 ·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权利效力 ·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 ·范围→任何人 ·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 ·相容性、平等性 ·范围→特定人 ·妨害保护方式:赔偿损失 权利设定 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契约自由原则:无须公示 权利期限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 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标准);其他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 6.准物权的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为处于物权与其他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的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的标准与种类不是唯一的,准物权的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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