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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要
; 《物权法》
《民法》;目录;第一部分 序言;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第三部分 几个概念;
;三、物权的公示制度
物权的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
物权转移的时间点也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国际贸易中,FOB价格的货物以越过船舷视为交付,通常也在此时货权转移给买方。
除外特例:交付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但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必须交付外,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显然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但要注意物权生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除外情况: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里的交付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四、所有权;五、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为民事活动中、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因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国家管理产生的经济行为对担保物权的使用。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抵押权
1、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2、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
3、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合同,指在抵押权设立时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主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人将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条款。《物权法》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与折价、拍卖变卖的区别)
4、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质权
1、金钱是否可以质押?金钱本身不能作为质押物,但如果将金钱特定化,例如特户、封金等,则可以质押。
2、动产质权自交付时生效。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存款款单、??单、提单自交付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我们在做保理的时候,一定要查明该笔应收账款上是否设定了质押。;四、留置权;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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