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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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概要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 1)价值支配权; 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 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第174条) 行使条件: 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 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 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1、: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分别在第条、第条、第条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做了规定。 2、当事人约定了担保范围的,可优先法定担保范围。 (物权法第177条)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分别做了规定。保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其它规定 (一)、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 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担保权人应当先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担保法第条第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 (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 (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一)、概念与特征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卖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第三、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   第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约定抵押权。(第185条)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设定抵押权的法律行为。基于抵押合同而成立的抵押权叫约定抵押权。 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方可生效;如(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担保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06年司考题】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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