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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1资料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2013年6月 目录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令)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检食[2012]98号)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128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2009]38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27号公告)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2007〕457号) 二、水产品范围(1) 135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种类举例 水母类:如海蜇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甲壳类:如虾、蟹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头索类:如文昌鱼 鱼类:如带鱼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一)准入名单 (二)工厂注册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五)进出口商备案 (一)准入名单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编码报检。 (二)工厂注册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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