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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奖学金评定修改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结合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限选课的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
凡参评的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且与法学专业有关。对科研成果的认定应当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相关规定进行。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法硕之星”获奖论文等属于校院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因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而无法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的,可以在下一学年度以该科研成果申请优秀奖学金。
科研成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论文字数不低于5000字,且最高分值不超过2分,报纸文章不低于2000字。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12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9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6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3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0.6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三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与学院项目的每项3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全部科研成果都应符合原创性审查标准,学院予以电子文本、原件公示;论文、学术著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评科研项目应当结项,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的计分标准】
1.考评因素构成与分数: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专业实践、公益活动与表彰奖励四个方面进行考评;综合素质满分为10分。
2.思想品德的考评:考评标准及处理见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相关情形的规定。
3.专业实践的考评:专业实践取得合格以上成绩,且进行专业实践过程中无严重违反专业实践纪律,具体考评标准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制定;不符合本项规定的,综合成绩不予加分。
4.公益活动的考评与加分:具体考评标准由各年级制定,累计不超过4分。
5.表彰奖励、专利的考评与加分:
(1)荣誉称号: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或党务工作者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一项6分,省部级一项4分,校级一项2分,院级一项1分
(2)竞赛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4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3分,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2分,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或获得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1.5分,获得省部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1分;
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4分,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3分(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上述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
(3)发明专利:获取发明专利一项6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分,凭专利证书提交申请。
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就高不就低;本项考评因素满分为6分。
第十五条【排名规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依分数排名进行确定。其排名规则为:
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学习成绩分值相同,必修课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六条 【参评资格的取消】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该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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