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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概要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中医针灸康复科 一 、 总则 1.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类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见本制度二之规定。 2. 医院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一 、 总则 4. 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 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药剂科每3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 一 、 总则 8. 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 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0. 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特殊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 1. 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品。 3.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西药品种仅指原料不包括制剂。 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1. 应遵循“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和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保障癌症患者缓解癌性疼痛和其它疾病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非癌性疼痛治疗时麻醉药品的使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A. 医务科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分管院长审核定量印制。 B. 物资库房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C. 物资库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D. 专职管理部门、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 A .对门、急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医院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患者不需建立专用病历。 B.专用门诊病历由医院统一编号后予以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C. 医院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于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门诊病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4. 医生的处方权管理, 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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