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的.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的

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悲情与不懈的努力 发布时间:2014-07-14 11:55?作者:田文昌?字号:大?中?小?点击:?1057次 ?    ?   办好一个案件,可以防止一个错误,维护一次公正。而推动立法的改进,却可以防止一类错误,维护一片公正,帮助一批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这正是“个案推动立法”的意义所在。因此,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应将“以个案推动立法”视为自己的使命。 ?   虽然这也是其他从事法律实务的群体即司法人员的使命,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现状,在这方面,律师的作用更显重要,因为律师的感受更加直接、深切。 ?   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实践已经为立法部门的立法和修法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和建议,但是,立法部门的工作却跟进不够,两者出现了较大的距离。加之基层司法机关常常“有法不依”,以至于律师界出现了一种普遍的悲情,所谓“死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   尽管如此,我认为,既然“依法治国”已经是大势所趋,既然“个案推动立法”是律师的使命,我们还是要为完成这个使命作不懈的努力。 ?   个案推动立法,这代人的使命 ?   立法的发展离不开个案的推动。这种推动作用在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   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多年来,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乎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举世瞩目。然而,立法不仅要有成熟的技术,而且还要有丰富的经验,更重要的,还需要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中反映出来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冲突作为参照。因为,有冲突,才有规范。冲突,既可以反映对规范的需求,也可以检验规范的合理性。对于立法,个案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和多样化,实际案例日益复杂,因个案引发的立法或修法的契机不断出现。关键是,立法机关能否抓住这种契机。 ?   2003年3月,广州务工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一案,引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应该废除的全民大讨论,我也在第一时间表态支持废除。由著名宪政学者、全国人大秘书局副局长蔡定剑主持的“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例分析会”就是在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的。同年6月,该法被废除。遗憾的是,在这之前,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近似的案例一再出现,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付出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这样惨重的代价。 ?   和孙志刚案稍有不同,吴英案以一审死刑的可怖代价只是换来了终审的免死,却没有导致法律的修改,也令我扼腕叹息。吴英案涉及的集资诈骗罪,来源于多年前的沈太福、邓斌非法集资案,针对的是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然而,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以及国家金融体系的缺陷,催生了民间金融市场。在国有银行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只得向民间资本融资,以至于出现大量的民间借贷和相关冲突,冲突的根源还在于立法没有及时跟上,吴英案便是反映这种冲突的典型。 ?   综上,大量的案例都显明,在新的问题刚刚暴露时,如何更积极、更主动、更及时地发挥“个案推动立法”的作用,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对典型个案的分析和总结,以此考察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提出修法建议,并大声呼吁,促使立法者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应尽的责任。而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多倾听律师的声音,做出积极的回应。 ?   个案推动立法,现状不容乐观 ?   诚如上述,近年来,实践中足以提醒法律修改的典型案例并不在少数,出自律师、法律研究者等群体的建议也不在少数,但引起重视的不多。下面,仅仅根据我个人的办案实例,站在一个律师的角度,为这样的法治现实做一个见证。 ?   第一个例子。建议修法,以明确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   立法机关设立这个罪名的背景是,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后,出现了一些个人和单位利用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逃税罪,而是在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凭借虚假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因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补充罪名的方式出台了专门规定,1997年的刑法则设立了这个罪名。 ?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个案纷繁复杂,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千姿百态,其中包括只有虚开行为并无骗税目的和骗税结果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分歧,以至于出现了“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之争。 ?   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只是发票管理制度而并非税收管理制度,且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危害性远远小于作为结果犯的逃税犯罪。但一旦被定罪,其处罚却远远重于逃税罪。 ?   出现

文档评论(0)

ayangjiayu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