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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那顺合同诈骗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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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那顺合同诈骗的

乔那顺合同诈骗   包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包刑二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那顺,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捕前暂住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0号街坊18栋17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固阳县金山镇东头头条28号)。2005年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0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那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于2002年12月16日在包头市重新注册成立北发集团公司,于2004年11月先后设立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以下简称煤炭运销处)、北京策划中心和饭店,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乔那顺,并于2005年1月31日取得《非经铁路运销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2004年10月5日,被告人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枣庄市鲁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30万元;10月8日,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陕西龙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东公司)签订车皮租赁合同,收取定金50万元。此两笔款均存入乔那顺个人帐户,后被其支用而未给客户发运煤炭。2004年11月27日,北发公司煤炭运销处在法人代表乔那顺的授权下,由煤炭运销处员工杨铜代表北发公司与准格尔旗哈拉庆成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收取定金55万元。杨铜将其中5万元作为中介费付给刘铭,杨铜个人借款5万元,其余45万元交给马喜霖,后被乔那顺支用而未给客户发煤,后经成龙公司的周燕多次催要,北发公司给周燕退款25万元。2005年1月3日,煤炭运销处负责人李军经请示乔那顺同意后,代表煤炭运销处与乔增禄签订代办专列协议,收取定金20万元;2005年1月11日,煤炭运销处负责人李军经请示乔那顺同意后,代表运销处与韩玉亭签订车皮租赁协议,收取定金20万元,以上40万元依乔那顺指示存入郑举个人帐户,后用于给周燕退款及支付北京中夏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而未给客户办车皮发运煤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那顺身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利用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购销合同,收取对方定金后非法占有,造成客户损失煤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那顺辩称,北发公司成立于1998年,后作了经营范围的变更,成立煤炭运销处后具备经铁路过轨运输的资格,具有经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运能力。其在收到定金后将其中78万元由北京策划中心副总经理陈沫军交到铁道部办理预定车皮专列的手续,北发公司之所以没有给客户发运煤炭,是因为客户未提交应有的手续,其他款项在公司整体统筹下作为资金运作,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在积极履行合同,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5日北发公司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乔那顺为北发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为被告人乔那顺和马喜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由乔那顺赠送马喜霖以实物作价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004年11月9日,北发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增加了煤炭开发、储运、销售,铁路、汽车发运等项目,于同年11月11日成立了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并于同日设立登记了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后又在北京市设立了北京策划中心和“蒙源顺”饭店,负责人为乔那顺。北发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非经铁路运销”。   2004年10月5日,被告人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山东省枣庄市鲁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发公司确保鲁扬公司车皮计划16列,由鲁扬公司预缴定金30万元。后北发公司收取鲁扬公司王利娟所交定金30万元。同年10月8日,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陕西龙东工贸公司签订车皮租赁合同,约定由北发公司每月租赁10列车皮供龙东公司使用,龙东公司保证留存北发公司帐户50万元,后北发公司收取龙东公司王振云、常光平所交定金50万元。此两笔业务均由北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款存入乔那顺个人帐户,后被其支用而未给客户发运煤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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