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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课件----的第一至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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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课件----的第一至三章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第一章 总论;一、法律基础;2.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通适用的规范,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习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A强制性B规范性C利导性D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二)客体 1.物 【解释】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解释】阳光、空气等不是物。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 ③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人身 【解释】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三)内容(权利和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作为)和消极义务(不作为)。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的事实;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形式;法的分类;法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商事)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商事)仲裁。 (2)“不能”提起仲裁的事项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事项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独立仲裁(仲裁机构) (1)独立于行政机关: ①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独立于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①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自愿仲裁、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条款)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释】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3)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4)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事项; ③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解释】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一裁终局(仲裁裁决)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①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被动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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