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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培的训(全省监督员-2011.1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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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培的训(全省监督员-2011.11.1)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医疗机构 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管理 准入管理 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 设置规划、设置审批、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执业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1994年9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1994年9月1日实施)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09月25日 )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卫规(医政)〔2010〕5号)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医〔2009〕7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 记)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6月15日起实行) 校验: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分为(共5章31条): 总则 校验申请和受理 校验审查和结论 监督管理 附则 ;校验期 验期为3年的机构: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校验期为1年的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校验审查: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校验申请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不良行为计分情况);《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良行为记分实施 登记机关: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 (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描写)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你单位记 分。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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