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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证划定矿区的范围报件资料及评审流程
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2015-09-23 | 来源: 政策法规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新设采矿权开采下列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登记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1.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项目(除规定情形外,钨、稀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暂停受理);
2.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的煤炭开采项目(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煤炭开采项目除外);
3.锡、锑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大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
5.海域(含内水)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开采项目。
(二)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按照上述权限应由国土资源部发证的。
(三)矿业权整合项目,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兼并重组整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矿业权整合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划定矿区范围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5
三、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四、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受让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四条)
2.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11〕14号“一(二)”)
3.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国土资发〔2012〕80号第十、十一、十二条、财建〔2008〕22号第四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241号令第五条(六))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复印件
纸质、电子
纸质、电子
注: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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