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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的得税收入对比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对比;两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托收承付;预收货款方式;差异: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税上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增值税上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
例如若某企业09年8月开始制造一大型设备,工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总价款500万元,当年收到预收货款300万元,而当年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计算收入为200万元,则当年增值税收入应确认为300万元,所得税收入应确认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业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 ;差异:关于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增值税只是着重明确金额的确认,对这种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点没有单独明确规定,只能视企业实际采取的具体销售方式进一步确认。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差异:代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包括手续费与销售数量、金额挂钩或者不挂钩;另一种是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属于“视同买断”。所得税上规定的委托代销方式只明确了支付手续费一种,而增值税未区分采取何种委托代销方式。 另外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提前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和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增值税均有纳税时间的规定,而所得税未做出此方面的规定。 ;例:A企业2010年2月20日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5%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于2010年6月25日向A支付了全部货款,2010年7月10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 那么增值税上A企业应于6月25日收到全部货款时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应于7月10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以旧换新
商业折扣
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未在政策中单独明确,按一般交易确认收入。 ;差异:如有证据表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所得税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增值税上并不承认售后回购的融资行为,何况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本身已构成增值税计税收入的实现,加上增值税是“以票管税”,故这种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差异:财税[1996]74号文件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发[1993]154号) ;差异:对商业折扣,增值税上要求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否则不允许,而企业所得税无此方面规定,也就是??,无论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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