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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8:合同返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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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8:合同返抹

*;*;*;*;*;*;*;*;*; 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七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问:此案是否可适用《合同法》?为什么?;不适用合同法的行为: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如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3.有关政府参与的合同需区别对待。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因行政管理形成的协议则不适用合同法。4、劳动合同。;二、合同的分类;*;*;*;*;*;*;*;*;案例讨论;;*;*;*;*;*;*;*;;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在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有利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同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案例讨论;? 【审理结果】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可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4、延迟的承诺及未迟到而迟到的承诺  (1)延迟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到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案例一 甲公司于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函称:“本公司现有玉米50吨,愿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出售。如贵方需购,请于即日起一周内答复本公司。”问:(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函电后,于3月5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分析: 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乙方回复的电文改变了价格,属于反要约。 2)、不成立,因为乙公司虽然说完全接受,但是超出了甲公司要约确定的期限,属于新要约。 3)、《合同法》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公司在要约中说明一周内回复。按照习惯,乙公司应当在一周内回电回复。要约中并没有说明乙公司可以直接来拉货。所以合同并不成立,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二 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 1)、甲公司的是要约邀请,因为甲向乙发出的内容只有价金,没有数量,不符合要约的表现形式。只是希望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 2)、乙的回电属于要约。符合要约的表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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