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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的法解读及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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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的法解读及预防

;今天讲课的三大主要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背景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三、学校风险防控及案例分享; 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体育课很多活动取消了,郊游活动是再也难也看到了。 ;; 法院判决: 原告高某自负15%的责任,被告刘某某负15%的责任,被告某小学负70%的责任。 ; 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 定义: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①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③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④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特点: 1、都是未成年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为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 2、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四要件说: (1)主体: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3)客体:必须有学生伤害结果发生。 (4)客观方面: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5)有因果关系: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三要件说(目前主流): (1)有不法行为, (2)有损害后果, (3)有因果关系。;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 1、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学校责任事故: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校责任事故: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 2、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 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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