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的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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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的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范围; 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由同级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农村房屋建筑事故: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以互助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 专业救援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属地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死亡时限规定: 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其它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统计口径;渡口内发生的事故以及铁道路口内车辆或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事故; 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时车辆发生的事故;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伤害自身的事件; 因抢救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的,以及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燃烧、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伤亡的,不列入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统计范围。;水上交通事故: 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发生的下列事故,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矿下井下、森林和草原发生的火灾不纳入统计范围;列入工矿商贸“事故类型”中“火灾”事故统计的事故,不应再统计到“消防火灾”中。 ;农业机械事故: 指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柴油机、电动机、脱粒机以其它农业机械)在作业和转移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 指中国大陆籍渔业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和远洋渔业,不含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风力、碰撞、触礁、搁浅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不作渔业船舶事故统计的情形:自然灾害事故;渔业船舶非法从事商业客货运输;船上人员突发疾病、食物中毒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特种设备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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