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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营改增47个发票管理热点问题大集锦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答:(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 (无房屋
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
址。
(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
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
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税总财行便函 〔2016〕46号)文件,5月1 日营改增后,
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 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
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
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
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
日 (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全额抵减 (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 (按季纳税9 万元),
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 (按季纳税9 万元)的小规模纳
税人。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
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
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五、某某建设集团总部税务登记在海口,办公地点在深圳,能否在海口和深圳
同时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从海口领用的增值税发票企业能否在深圳开
具?
答: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
知》 (国税发 〔1999〕221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在海口安装。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
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税控设备是总公司统一去发行后分配开票权限,还是各
自独立去做发行?开具发票时是以分支机构名义还是以省公司名义开具?与之
相应的问题,发票专用章可不可以用省公司名义刻多个分配给几个开票点使用,
还是各分支机构各刻各的章?
答: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单独申请领购发票。谁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就
以谁的名义开票,就用谁的发票专用章,就以谁的名义购买税控设备。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
(2)……”字样。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
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
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九、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
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 (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
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十、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 (过桥)费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 (过桥)费发票仍然予以保留,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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