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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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层 电话:(8621 传真:(86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 )锦律非(证)字第407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冠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 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 《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律师所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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