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应用.docVIP

山东省人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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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跨设区的市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机关驻济南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第五条 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辖区内跨县(市、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及其辖区内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二节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聘用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条 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节 申请仲裁时效   第十五条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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