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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OOD会计与税法常见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常见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主讲教师:赵 耀 讲课提纲 第一章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第二章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四章 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五章 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一章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提纲: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比较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三)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会计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相关分析 预提费用分为两种: 第一、有法定义务的,预提可以进费用,年末无须支付。如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三)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注意 1、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于税前扣除; 2、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问: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07/12/17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二、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1、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 2、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注意:涉税风险---国税发[1997]181号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二)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讨论 第二章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问: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规定,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问: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正如本期提取的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一样,本期计提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金额,以及本期会计折旧超过税法折旧的金额可能未全部影响损益(保留在生产成本或库存产成品之中),但一律作纳税调整。 因此,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其他应取得末取得发票的外购存货,在次年申报所得税期满之前末取得合法凭据的,无论是否领用,或领用金额大,或是否形成产成品并对外销售,一律作纳税调整。 问: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企业取得了真实合法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冲减了应付款项,能否相应的作纳税调减呢? 答:一般来说,如果上、下年度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发生变化,或企业适用的税收待遇没有差别,则应可予下年作纳税调减;反之,则不得于下一年度作纳税调减。而下一年度取得的扣除凭证能否回溯至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并按当每适用的税收政策申请退税或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注:合法凭证不等于发票。 (二)自制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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