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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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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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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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