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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章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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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章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冲突。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黄永彬在去世之前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遗嘱生效后,蒋却一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 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以蒋伦芳侵害 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请求法院按《继承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判令蒋给付遗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法院于2001年11日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第四章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提要】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储存价值的功能,这些价值构成法律的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的标准。民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称为民法的原则,它是全部民法的主导型思想所在,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精髓。一般情况下,民法的原则在技术上隐含于法律法规之中,不直接适用于断案;但在特定情况下,民法的原则也可以成为断案的法律渊源。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对具体民法规则高度抽象的一般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承上启下” 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承上); 民商法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 ② 意思自治原则 ③ 诚实信用原则 ④ 公序良俗原则 激发个人的 能动性 限制个人 滥用权利 市场经济 承 上 民事立法 启 下 民事司法 民事执法 一、平等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法律给予双方平等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经济实力的差别不影响法律地位的平等 (2)行政上的上下级管辖关系不影响法律上的平等 (3)犯罪受到刑罚不影响其民事上的法律地位 ; 【理解】 1、平等原则最集中的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联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类由“身份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古代社会(前资本主义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身份社会”是一种封闭固定的社会状态,其主要特点在于: 社会将“人”分入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待遇不同; 划分的唯一依据是“出身”; 个人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1、“身份社会”是等级社会,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2、 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受的待遇是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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