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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设用地报批61p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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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预审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建设依据、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建设依据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产业指导目录》、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及用地情况及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审查意见;建设依据;占补平衡按照标准范围缴纳耕地开垦费,符合当地有关规定,能够做到先补后占,足额纳入工程预算;按照标准范围落实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符合当地规定,能够实施征地补偿,并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复垦资金来源,按照标准提取复垦资金,并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具备独立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3.其他规定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 2、批准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建设用地)——106个。除原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84个城市外,自2011年起,新增了秦皇岛、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嘉兴、绍兴、台州、温州、马鞍山、德州、东营、威海、南阳、江门、惠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桂林以及三亚。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条件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审批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1.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市、县没有审批权 2.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1)城市批次用地随规划,单独选址项目随立项 (2)征收审批权限:限额审批 3.需要征收基本农田的,无论占多少,必须报国务院批 4.建设需要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国务院批;不足35公顷的,省政府批 5.征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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