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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FICO知识浓缩版(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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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FICO知识浓缩版(下)

SAP?FI/CO?知识?浓缩版(下)五、SAP?零售模块存在的问题 5.1?代销的结算 对于代销的业务,SAP是按照GAAP(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来进行设计的,相关原文如下: 即,对于代销商品,受托人是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只在备查帐进行记录,以便于数量的控制。SAP的零售系统完全是按照此思路进行设计的。但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且全然不是如此(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制度》说明)。因此,两者的差异较大,完全不适合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同时在税务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必须对代销的有核算尤其是结算应进行客户化的开发。一般在对于代销商品的核算进行设置时,在商品主数据中的评估组中设计了两个评估码,即前述的3100(购销)与3400(代销)。代码的不同,只是确定了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GR/IR及代销GR/IR,但在与供应商的结算上,二者却是大不相同的。购销的结算是供应商直接与经销商的交易额进行结算,而 代销的结算则是根据代销商的商品代销清单来进行的,这样系统中的每一张采购单都不可能是立即结清的,而且对于数量众多的代销商品,系统如何选择未结清的采购单及单价,这些都是客户化开发中应当考虑及困难之处。 5.2?退货单价的确定(退还供应商) 这问题与上述相关,即对于代销商品退回给供应商时,系统应选用什么单价。如某些公司的蓝图设计,为所有未结清采购订单中的最早价。这是考虑到近年来,商品的采购价都呈下降之趋势。但系统客户化开发的过程中显示,对于最早价的选择,需用手工的方式进行。这样,当交易量大时,会降低作业效率,同时,手工操作难以确保有些标准是否会得到一致的执行。 5.3?分录借贷顺序 在SAP系统中,对于会计分录的顺序,不是完全按照借贷的顺序来显示,有时可能是贷借,虽然不会影响到整个分录的准确性,但似乎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希望将来的版本在这方面能有所改进。 5.4?收入的提早确认 从前述,我们可以看到,当存货发出时,系统就自动产生借:销售成本贷:存货。在做BILLING动作时,才产生借:客户贷: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这种作法表明,SAP对于收入的确认是以发货为时点的,意味着发货就一定代表客户对货物的接受。虽然在现实交易中(零售业)确实有90%的可能在发货时就代表客户对该货物的接受。但更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作法是,应设置诸如“发出商品”的科目用于核算当对发出货物的客户接受性没有把握时的情景,待客户接受后,再将“发出商品”转为销售成本。另外,BILLING的动作在后也有可能为用户有意迟延确认收入留下空间。 5.5?特殊期间较难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协调 在前述中说及,在SAP中会计期间可划为16个,即有4个特殊的会计期间用于对已结帐的总帐进行调整,基本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情况都能在4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处理,但对于退货的会计处理较难与会计准则要求的相吻合。因为,对于商品每到月末都要有一个关帐动作,即表明关帐后就不能对已关帐的前两个期间的存货业务进行调整。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上年度销售,会计报表发出之前发生的退货,应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过渡科目,然后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再对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重新计算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③。但由于SAP的商品月度间关帐已不可能将退货在以前月份调整,同时,退货时,当收至客户的退货,MM模块有个反向发货动作将产生,借:存货贷:销售成本(入帐价值为退货时的商品移动平均价),而不是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顾客开出红字发票时,借: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贷:客户(以当时的销售价),而不是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此,在这一点,SAP较难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相一致。 5.6?利用利润中心产生负债表SAP的成本中心与利润中心使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得以有机结合!在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中,每一个职能部门都是一个成本中心,如5个职能部门,则可以将其分为5个成本中心或2个成本中心,这可按管理部门的管理需求进行确定,但只可能有一个利润中心,即这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在SAP中,成本中心与利润中心是事先必须设定的。即,当我们在输入一个与费用有关的总帐分录时,如借:管理费用---工资贷:现金时,SAP就要求必须再对费用的所属部门进行再输入,如必须输入一个成本中心;对现金则必须输入一个利润中心。这是因为,当输入一个成本中心后,所有与该成本中心有关的金额都会得以汇集,然后这个成本中心会被分配至一个利润中心(成本中 心的主数据中设定),从而能从利润中心自动地产生管理用的某个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损益表。上述现金也被要求输入一个利润中心,是为了能产生一个与独立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当一个独立法人有二个以上的独立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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