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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伴随着中国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而逐步推行和普及的。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价值、经济效益备受争议。本文通过研读《劳动合同法》和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内涵、订立与解除条件作了简要概述,同时,也尝试从公法介入和经济效益角度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思考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保护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法经济效益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形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合同。随着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核心载体,劳动关系内容的确定、劳动纠纷的解决均以劳动合同为直接依据。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确立了两种合同期限制度,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在目前,为了顺应经济形势,中共中央已明确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为此,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又难能够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实现劳动保护与劳动弹性二者正和博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也尝试探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所指无确定终止时间,是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履行劳动合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高稳定性、国家公权强制性和干预性等特征。(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历史形成与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用工普遍采用国家“统包统配”和“内招”,与此相对应的人事用工制度是固定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一些地区和企业为改革用工制度,开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随着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等一些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劳动合同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进入了体系化发展阶段。《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固定工”为主的局面,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但改革的同时为体现国家对企业已有老职工的关怀,《劳动法》选择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路径,即 《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 10 年以上的劳动者”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配以严格的合同解除的限制,且无合同终止的可能,这样就极大保护了老职工的就业稳定性的需求,具有浓厚的“福利性色彩”;而对“新人”则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望随着时间推移使享有“福利待遇”的老职工逐渐退出劳动社会,从而全面贯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改革目标。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形成更多地乃是考量了原国营企业“固定工”的因素,其形成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值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隶属性双重性质。所谓平等性,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隶属性,是指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因此,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势在必行。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企业来说,从长远考虑,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及员工队伍稳定的,可降低雇佣成本,提升总体经济效益。最后,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合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达到双方共赢的同时,也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公法介入影响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如下: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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