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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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A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考2004年试卷二第9题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答案:B 劫持航空器罪 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权” 危害行为: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比较: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处罚原则: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犯罪客体: 使用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 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场所:公共交通,不含厂矿等单位内部; 犯罪主体: 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 不包括从事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人员; 主观方面: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否定的心理态度是针对结果而言的,对行为而言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故意开车撞、压他人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利用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后逃跑中撞、压他人的,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94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孙铭与其他5人在泉州市南方舞厅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然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回家,途径某桥收费站。陈孙铭因见有人在站口查车,害怕所骑的无牌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在距离站北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冲过北端检票亭。在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即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孙铭。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孙铭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死亡。 关键问题 被告人陈孙铭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是: 放任 v.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问题意义 故意杀人罪 v. 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院的态度 被告人陈孙铭实施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其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陈孙铭当时无法预料到游希良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无法认定陈孙铭对发生将游希良撞死的严重后果事先在主观上持有明知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的逃逸问题 一般交通肇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况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消极逃逸)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积极逃逸)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若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提示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28条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只能是单位犯罪; 第126条第一、二项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第三项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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