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关于泰州市民间法运用利弊的实践调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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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关于泰州市民间法运用利弊的实践调查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泰州市民间法运用利弊的实践调查分析 内 容 摘 要 我国法律体系己经基本建立,我们既要摒弃国家法主义否定一切民间法的错误思想,要加强对民间法的研究整理,吸收中华民族一切优秀传统法律成果,成为国家法完善和发展的土壤和基础,也成为国家法走进民众内心,内化为民众信仰的桥梁;又要不断对我国现存法律从国情、民情出发,作正反两方面的利弊分析。笔者对泰州市民间法运用利弊情况进行实践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法;运用;利弊;泰州市 目 录 引言 1 一、调查概况 1 二、调查结果分析 1 (一)运用民间法的利 1 (二)运用民间法的弊 4 三、调查结论及建议 4 (一)调查结论 4 (二)建议 5 参考文献 7 关于泰州市民间法运用利弊的实践调查分析 引言 由于我们的国家法是以移植为主,在国家以宪法为依据通过国家法规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势必会发生国家法规范与民间法规范的现实对接和激烈碰撞。对于国家法来说,这种现象是由于“水土不服”,对于民间法来说,这种现象属于“排异反应”。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其目标都是达到社会的高度和谐,达到“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上述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国家法的“水土不服”和民间法的“排异反应”,都给社会造成了不合理不稳定的因素。现在,上访案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合法却不合情不合理正反映了这种现象。因此,民间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机问题—即利与弊的问题,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本文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实践调查,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调查概况 调查时间:2010.8.4-2010.8.19 调查对象:泰州市人民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泰州市民间法运用状况,为其完善提供参考。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运用民间法的利 根据泰州市信访局的统计,泰州市2008年的涉法信访案件达到112件,占信访总量的42%,2009年1-8月份,涉法信访案件107件,占信访总量的55%;泰州市人大信访部门的统计显示,2008年到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的案件263件,其中涉法案件184件,占信访总量的70%; 2009年1-8月份,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受理量为162件,其中涉法案件139件,占信访总量的85. 8%。信访案件中涉法案件占如此大的比例,说明一个问题:国家法并不能完全的定纷止争,对当事人没有完全的说服力。也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在国家法解决纠纷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民间法有没有发挥的空间和余地? 根据笔者的调查,民间法在泰州市,特别是农村地区至少发挥着以下独特作用。 1、是快捷实用的定纷止争手段 在国家强力提倡国家法,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今天,民间法仍然得到信奉和遵行,必然有其合理的价值和生存的时间、空间基础,主要是其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法律需求,有其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定纷止争的实用价值,因此,应当允许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发挥作用。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以外,还在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宗旨不同。国家法的立法宗旨更多的是强调公平、自由、正义;而民间法的很多规定从国家的立场来看,可能有损自由,但其更多强调的是秩序。美国学者亨廷顿(SanuelP. Huntington)在对现代化中国家的政治转型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后指出,对一个现代化中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必须先有权威,然后才能对它加以限制。”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大家都愿意服从民间法的约束,因为,如果服从了这样的规定,他就能得到区域的认可,甚至还可以从中受惠,如果冒犯了这些规定,他就会得到区域群体的否定性评价,甚至受到严厉的惩罚。正如谢晖先生在其《民间规范与人权保障》一文中所说“民间规范作为源自民间的制度事实,其最大特点就是提供了人们对该规范的自觉遵循和信仰铬守。任何权利保障,皆以主体对该权利的自觉认同为前提,否则,权利只是一种制度性宣告,而无法构造为流动的制度事实;只是死的规则形式,而无法变成活动的实践经验。”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了大量“活”的民间法,他们在与国家法的背离中顽强的生存,表现出极大的生命力,也对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农村彩礼问题的习俗。根据笔者的调查,在泰州市,几乎所有的农村完全遵从传统的彩礼习俗;城市中也相当大的比例的市民自觉遵从传统彩礼习俗。 再如,遗产继承中传男不传女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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