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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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P223-P224)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租金所得 【答案】D 【解析】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225)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1】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售的商品。 【解释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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