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政策试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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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 对象:在上述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 标准: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注: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为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领取奖励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 材料: 除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交: 1.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4.个人高管申请高管个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风险补助 出处:厦府办【2015】114号 对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 标准: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 2.符合《工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3.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2012年起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厦门市及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 股权投资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5月19日 01 申报流程 02 03 股权投资扶持奖励政策 政策体系 奖励类型 政策体系 奖励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号)(5年) 01 经营奖励 02 03 开办奖励 投资奖励 04 风险补助 05 总部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 税收优惠 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号) 认定标准 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 股权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 基础材料 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 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4.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 奖励类型 开办奖励 出处:厦府办【2015】114号 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象: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含注册在区内、实际经营在区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开办奖励 材料: 除基础材料外,还应提交: 1.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 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 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投资奖励 出处:厦府办【2015】114号 对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应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注册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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