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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北宋:方田均税法。 南宋:经界法 措置经界 图帐法 宋朝 量田之事: “方田” “首实” 经理之法:在全国开展普查 通过张榜,作到家喻户晓。限40天内,各家将所有田产及应纳田赋自行向官府呈报。并规定若有隐瞒,许人告发,告发属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收归官。 田法:专门清查隐漏土地。 元朝 元代维吾尔文卖地契约 令民自实田,汇为图籍,掌握了全国土地田亩的占有和利用状况,举行了大规模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 鱼鳞图册、赋役黄册 万历清丈 ------第二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清丈 清丈田粮,均平赋役,推行一条鞭法 。 明朝 明代崇祯年间的契尾经过官方认可的田契,在交割契税后,官府要颁发契尾一纸,作为依据。 明代万历九年丈量的鱼鳞清册 开始进行了大量的地形测量和地图编绘工作大规模的清丈。历时五年,填造鱼鳞图册,归户办粮 。 在全国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 。(参见《雍正王朝》) 《皇舆全览图》(参见《康熙帝国》) 清朝 清代康熙年间的地契和契尾 乾隆28年台湾高山族卖地契约 清代光绪年间的土地执照 清代光绪年间的地契官纸 清代光绪年间的土地执照 孙中山------平均地权。 北洋 “经界局” “全国耕地和农业调查” 1929年曾有举办全国性大地测量之令,发起了全国耕地和农业的调查。 1930.6.30《土地法》土地登记。内容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规定要进行土地及其定着物的登记和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开展地籍整理。 中华民国 民国时期汉蒙两种文字土地执照、凭照和丈单 民国时期北平市土地所有权状 民国时期天津市土地所有权状 民国时期北平市承买执照 民国时期云南省清丈执照 民国时期浙江省土地所有权状 土地所有权状所附实测地图 民国时期青海省管业执照 1921“一大”提出土地问题 1927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兴国土地法》 1931《土地法》 41次常会 土地登记法(土地证、所有权) 1933《查田运动》 1931.11.27土地部-------调查登记局 1947.7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9年开展土改试点、成立地政司 1950《郊区土改条例》 1953.6《土改法》12月《征地办法》权属 1982.5农业部下设“土地管理局” 1984.5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 1986.8.1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设地籍司 1998.4.8国土资源部成立,设地籍管理司。 1998.8.29修订《土地管理法》 1999.1.1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 2004.8.28修订《土地管理法》 中国共产党 江西瑞金苏区的土地执照 1947.7 《中国土地法大纲》 晋绥边区土地证 1947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纸契 1952年辽西省土地执照 1953年西康省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4年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及宗地兰图 1950年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1955年吉林省土地执照 第二讲 中国土地立法发展史 公元前1750年左右:古巴比伦王国,《汉莫拉比法典》:土地归国王所有,由官吏、士兵、农户耕作,占有土地收入,向国王纳税(所有、使用、收益)。 一、土地法的法学基础-国外 公元前450年:罗马王国:《十二表法》:房地产之时效取得权则以占有两年为要件;相邻两块土地之间5尺以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因长期使用而获得;如果不以石块铺路,有地役权者可随处驱赶其牲畜;一株树树枝超过15尺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树荫对邻地造成损害;如果邻地树木因风吹,弯向你的农地,你得采取合法行动移去该树;人们得捡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实(处分权、地役权)。 公元528年至533年:罗马王国:《查士丁尼法典》:从土地自然占有开始,通过理论探讨,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从而创设了各种他物权,确立公有土地在让与私人经营时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他物权)。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 1、井田制 “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井田制彻底瓦解。 2、初税亩 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1、秦汉时期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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